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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仰的宣认卷三
时间:2012-11-22 10:20:36  点击:22603次  
卷三 在基督内的生活 
第三条 人的自由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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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的自由
1730.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,赋给他位格的尊严,具有对自己行为的主动力与主控力。「天主『赋给他自决的能力』(德15:14),目的在使人自动寻找造物主,并自由地依附他,而抵达其圆满幸福的境界」: 
人赋有理性,因而肖似天主,人生来是自由的,是自己行为的主人。 
一、自由和责任
1731. 自由是扎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,它使人能行动或不行动,能做这事或做那事,如此能采取自主的行动。藉着自由意志,每个人支配自己。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长和成熟的力量。当自由以天主、我们的真福为依归时,便达致其完美的境界。 
1732. 只要自由尚未决定性地固定於其最终的美善——天主——则常有在善恶之间作抉择的可能,亦即在成全上成长或衰退,甚至犯罪的可能。自由令行为真正有人的特色。自由成了赞扬或责备、功绩或过错的根源。 
1733. 人越是为善,越是自由。除了为美善和正义服务,没有真正的自由。选择不服从及邪恶是滥用自由,使人沦为「罪恶的奴隶」。 
1734. 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责任的大小则在於行为自愿的程度。德行的进步、美善的认识、修养的功夫,均增强意志主宰其行为的能力。 
1735. 一个行为的归咎和责任,可因无知、疏忽、暴力、恐惧、习惯、激情,和其他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或甚至免除。 
1736. 所有直接有意的行为,都归於做此行为的人: 
因此,原祖在乐园里犯罪後,上主质问亚当说:「你为甚麽作了这事?」(创3:13)对加音也是一样。基於同一理由,在达味和乌黎雅的妻子通奸,又用计杀死了乌黎雅之後,先知纳堂也同样质问了君王达味。 

一个行为可能是间接愿意的,即当这个行为的发生是由於疏忽了一件当知或当做的事,例如,由於不懂交通规则而发生的意外事故。 
1737. 非当事人所要的後果是容许发生的,例如,一个母亲为了侍候病床上的孩子,以致弄得筋疲力尽。无意把後果作为目的或方法时,不好的後果不该归咎於当事人,例如为了援救一个身陷危险的人,导致自己的死亡。为使不好的後果能归咎於人,该後果必须是可预见的,并且当事人有可能加以回避。例如,醉後驾驶,导致他人死亡,便是一例。 
1738. 自由是在人际关系中行使的。每一个有位格的人,是依照天主的肖象而受造的,具有自然的权利,要被承认为有自由和负责的个体。每人都有义务尊重别人的此项权利。行使自由的权利是一种要求,与人的尊严是分不开的,尤其在伦理和宗教的领域内。这权利应获得民法的承认,并在公益和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受到保障。 
二、救恩计划中人的自由
1739. 自由与罪。人的自由是有限的、可能犯错的。事实上,人犯了错。他自由地犯了罪。在拒绝天主爱的计划时,他欺骗了自己;他沦为罪的奴隶。由这原始的错乱,产生了其他许多的错乱。人类的历史,自一开始,见证了由人心产生的种种不幸和迫害,都是妄用自由的後果。 
1740. 对自由的种种威胁。自由的运用并不意味着甚麽都可以讲或甚麽都可以做的权利。声称「人、自由的主体,自给自足,在世间享用事物上,以达到满足他个人利益为终向」,这说法是错误的。再者,为正确地运用自由所需要的经济和社会、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条件,多次受到忽略或违犯。这些盲目和不义的情况加重道德生活的负担,导致强者和弱者陷於违反爱德的诱惑。背离了道德律,人损害他本身的自由,把自我囚禁起来,断绝兄弟手足的情谊,反抗天主的真理。 
1741. 解放和救恩。基督以其光荣的十字架,为所有的人带来了救恩。基督把人自奴役他们的罪恶中赎回。「基督解救我们,是为使我们获得自由」(迦5:1)。在基督内,我们分享「使我们获得自由」(若8:32)的真理。圣神已成为我们的恩赐,依照宗徒的教导,「主的神在那里,那里就有自由」(格後3:17)。从现在开始,我们以「天主子女的自由」(罗8:21)为荣。 
1742. 自由和恩宠。如果我们的自由,符合天主安置在人心中对真理和美善的感悟,基督的圣宠绝不会与之竞争,恰好相反,一如基督徒的经验,尤其在祈祷中所指证的,我们越顺从恩宠的推动,我们内心的自由和我们在诸考验中的坚定也越增长,面对外在世界的压力和强迫就是考验的例子。藉着恩宠的运作,圣神教育我们,走向属灵的自由,为使我们在教会内和在世界上,作为他工程的自由合作人。 
全能仁慈的天主,求铲除对我们不利的一切障碍,使我们能以清明的身心,自由地奉行的旨意。 
撮要
1743. 「天主赋给人自决的能力」(德15:14), 为使他能自由地依附造物主,并因而抵达圆满的幸福。 
1744. 自由就是行动或不行动,和自主地采取行动的能力。当自由是以天主、至高的美善为依归时,会使人的行为达致完美。 
1745. 自由使行为有真正人的特色,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因为这是按自己的意愿而完成的。人自由的行为确是归自己所有。 
1746. 一个行为的归咎或责任,可因无知、暴力、恐惧、和其他心理或社会因素,而减轻或免除。 
1747. 行使自由的权利是一种与人的尊严分不开的要求,尤其在宗教和道德的领域内。自由的运用并不意味甚麽都可讲或甚麽都可做的权利。 
1748. 「基督解救了我们,是为了使我们获得自由」(迦5:1)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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